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8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珈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珈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674號),前經本院以本案犯罪是否成立,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
0號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未遂是否成立為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之規定,在上開判決確定前,於民國
108年12月9日裁定停止審判。而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0號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以
109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稽,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