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23號

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翁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35元,及其中新臺幣17,435元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657元,及其中新臺幣10,657元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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