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432號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柯美吟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勛
被告 梅曜澐
訴訟代理人 梅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