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馬簡字第128號
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正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正森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參顆、搬風骰子壹顆、四色牌伍拾副、抽頭金新臺幣貳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論處。
三、扣案之麻將牌1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四色牌50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圖利聚眾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扣案抽頭金現金新臺幣260元,則係被告因本件圖利聚眾賭博犯行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89號
被 告 盧正森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0號之0
居澎湖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正森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8月15日18時30分許,以其承租位於澎湖縣○○市○
○路000號房屋作為賭博場所,並在該處擺設賭桌1張,且提
供麻將牌1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四色牌50副等物作
為賭博工具,邀集賭客前往賭博財物而從中抽頭營利,「臺
灣16張麻將」賭博方式係以每底新臺幣(下同)200元、每
臺50元,4名賭客先以擲骰子決定拿牌順序後,再由各家輪
流作莊,自摸胡牌時,3家需付錢予自摸者,而放炮胡牌時
,放炮者需付錢予胡牌者,盧正森每局向胡牌賭客抽頭200
元,另向自摸胡牌賭客抽頭100元,「四色牌」賭博方式係
賭客輪流做莊,莊家發21張牌,其餘閒家發20張牌,莊家先
打1張牌後,閒家可依序摸牌、打牌,3張相同或次序連續為
1胡,湊得8胡者為胡牌,胡牌者可向各家收取80元,盧正森
每局向胡牌賭客抽頭30元,盧正森即以前開方式以牟利。嗣
於同日20時30分許,適有郭OO、范OO、蔡OO、陳OO
4名賭客在上址打玩麻將賭博財物,蔡OO、楊OO、常O
OO、陳OOO、王OOO5名賭客在上址把玩四色牌賭博
財物(前述9名賭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另由警方依
法處理),警方依民眾報案前往盧正森上址居所逕行搜索而
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麻將牌1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
、四色牌50副(2副已開封)及抽頭金260元,查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正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賭客郭OO、范OO、蔡OO、陳OO、蔡O
O、楊OO、常OOO、陳OOO、王OOO9人於警詢時
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刑案現場平面圖1張、現場照片
9張附卷可稽,復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麻將牌等物扣案可憑
。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盧正森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
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間,係
本於一營利犯意而為之犯罪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嫌處斷。至扣案之賭具麻將牌1副、骰子3顆、搬風
骰子1顆、四色牌50副(2副已開封)及抽頭金260元,併請依
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黃政德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葉天富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