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乃遲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始提起上訴,有臺灣新竹監獄附設戒治所收狀章戳記於上訴狀可證,其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晏鵬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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