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趙國卿 被告 潘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葉培靚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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