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 吳爾律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家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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