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30號聲請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榮金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乙○○(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街○○○號八樓)為榮金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榮金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79至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榮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榮金公司)欠繳民國(下同)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1,513,872元、罰鍰4,541,600元,因該公司業經台北市政府96年3月26日府建商字第096375717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而其唯一股東 鄭明貴 於96年7月2日死亡,該公司章程並無選定清算人之規定,其鄭明貴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繳款書無法送達。為欠稅清理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鄭明貴為榮金公司唯一股東及該公司清算人,其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台北市政府函、公司章程、繼承系統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上均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是為處理榮金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查詢鄭明貴之繼承人,認乙○○為鄭明貴之兄,二、三專畢業,住基隆市,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榮金公司之事務,茲選派 王怡 均為伊恩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