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80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龍文 代理人 王巧玲 債務人 盧益秦盧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341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加3%(即年息5.7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即年息0.573%),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即年息1.14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查本件僅債務人盧益秦即盧俊良一人,債權人請求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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