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 李彰彬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被告 黃清龍
許美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 律師
吳善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乃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