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叁點陸貳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經查被告甲○○為警查獲之結晶係安非他命(警秤淨重三點六公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驗餘淨重三點六二三五公克),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而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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