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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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吳鐵城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汪自強 律師 賴昱亘 律師被告 吳博生 訴訟代理人 吳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3,764,70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2份、房屋稅籍證明書1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76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珮君附表:編號不動產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1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245,700元(計算式:21×11,700×=245,700)2坐落同段26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3,264,300元(計算式:計算式:279×11,700×=3,264,300)3同段28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254,700元總計3,764,700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754 號裁定(112.09.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南司調 字第 1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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