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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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70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政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66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易字第119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施政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提起公訴,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相合。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級毒品(無證據證明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反而於本案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受雇做水電,月薪約新臺幣30,000多元,與弟弟共同扶養80多歲之母親,99年出監後有一段時間沒有犯罪,但因去年女友過世,很難過、心情不好,再次沉迷毒品,沒吃就想睡覺無法工作,而遭判刑2次,且因前述毒品案件,為了不讓家人擔心而沒住家裡,睡在車上,但會回去看家人,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陳明 在卷,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幸未對他人權益發生具體實害。嗣因被告涉嫌販賣、施用毒品,遭警持拘票、搜索票逮捕查獲。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追加起訴,由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簡 字第 2709 號判決(109.05.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簡上 字第 560 號(109.09.01)[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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