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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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邱美珍 債務人 魏民勝 債務人 魏翊紋 債務人 魏子錡 前列魏民勝、魏翊紋、魏子錡共同法定代理人邱美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魏通佑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