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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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李吳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提出被告 王碧雲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