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9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95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黃文崇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7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