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52號
原 告 CANADORAELGENROJO( 洛裘 )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9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岡聲字第58號),業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在案,如經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