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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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胡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