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1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2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憲明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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