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許振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振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振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