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建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陳右昇 被上訴人亞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新裕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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