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朴交簡字第三十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另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以九十四年度朴簡字第一七五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卷附上開兩案件判決之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