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2月2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中壢建國路郵局│98年9月30日│14,800元│M0000000││││││││││├─┼─────────┼─────────┼───────────┼────────┼────────┼──┤│2│甲○○│中壢建國路郵局│98年11月30日│20,000元│M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