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主張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
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已提出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且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惟因聲請人收入減少,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爰聲請本件更生及保全處分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為上開前置協商程序,即未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等情,有元大商業銀行97年10月31日陳報狀及所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顯未遵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又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則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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