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74號聲請人 趙麗萍 (即 趙景龍 之繼承人)代理人 楊仕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
㈠發行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股票張數│股數│├────────┼────┼────┤│88-ND-0000000-0│1張│1,000股│├────────┼────┼────┤│87-NX-0000000-0│1張│284股│├────────┼────┼────┤│89-NX-0000000-0│1張│102股│├────────┼────┼────┤│90-NX-0000000-0│1張│69股│├────────┼────┼────┤│合計│4張│1,455股│└────────┴────┴────┘㈡發行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股票張數│股數│├────────┼────┼───┤│80NX0000000│1張│11股│├────────┼────┼───┤│81NX0000000│1張│12股│├────────┼────┼───┤│82NX0000000│1張│13股│├────────┼────┼───┤│84NX0000000│1張│15股│├────────┼────┼───┤│85NX0000000│1張│12股│├────────┼────┼───┤│86NX00000000│1張│14股│├────────┼────┼───┤│87NX00000000│1張│20股│├────────┼────┼───┤│合計│7張│9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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