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九七年度審交訴字第九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9月19日97年度審交訴字第9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對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高增泓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承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