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3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91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第一級毒品無訛,又該毒品之包裝袋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秦富潔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檢(鑑)驗結果│鑑定書文號│├──┼─────────┼─────────┼──────────┤│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高雄市立醫旋醫院97年│││包(含包裝袋壹只)│洛因成分,檢驗前淨│11月21日 高市凱 醫驗字││││重零點伍伍壹 公克 、│第87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後淨重零點伍肆│檢驗鑑定書││││參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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