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39號
黃朝宗
白子汀
訴訟代理人 白蘇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正在本
院沙鹿簡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庭期前提出下列資料到院:
⑴、車庫濕式輕質隔間牆及廚房濕式輕質隔間牆之原始估價面積
及實作面積之丈量資料與圖面。
⑵、原估價單項次4牆面粉刷之實作面積丈量資料與圖面、八支
柱子粉刷之實作面積之丈量資料。
⑶、車庫濕式輕質隔間牆、廚房濕式輕質隔間牆及廁所濕式輕質
隔間牆之位置平面圖與面積之丈量資料。
⑷、原契約書第五條第二項所示之「工程設計施工圖表」。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