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62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700,000元②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2年11月21日②95年2月9日起至①132年11月21日②125年2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①②92年11月25日③95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150,000元②1,100,000元③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03年11月25日③110年2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息至①97年2月24日②97年3月24日③97年3月23日止,尚欠本金共1,999,89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2件、放款帳卡、催告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6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208-136│雜│68.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6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69│台南市南區新│台南市南│2層樓房│41│41│83│平│全│││58│興路217巷○○○區○○段│加強磚造│.8│.8│.7│方│││││弄5號│208-136││5│5│0│公││││││地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