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林美花 被告 林偉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經本院於106年7月7日為無罪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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