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537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森雄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7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