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217號債權人宇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究為「宇濠營造有限公司」抑或為「建銘工
程行」?因台端聲請狀後附發票為宇濠營造有限公司,而客戶簽收單為建銘工程行,請具狀釋明二者之相關連性。
㈡若有誤繕,應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