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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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07號聲請人群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洪浩進┌─────────────────────────────────────────────────────────┐│本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07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寶成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員 林分 │98年4月16日│未記載│80,320元│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