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張秀夏 律師被告兆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兼上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乙○○
樓丁○○
2丙○○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黃舒瑜 律師 謝富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附表三中關於「 林錫彬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丙○○」。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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