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游景翔 附民被告 李文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7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