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林獅被告 李其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49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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