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聲請人 趙劉文華 代理人 趙中山 相對人 趙中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親屬間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5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為聲請人,其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路○段00號5樓,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地址及卷附之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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