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蕭雅尹
翁勝昌
被 告 黃玉雀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25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9月3日下午5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玖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一個月者,
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逾期未滿二個月者,再付違約金新臺幣
貳佰元,逾期未滿三個月者,再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