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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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3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35號),本院認應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公然侮辱部分之記載(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其以「操妳媽」「賴雞巴」等言語,謾罵被害人乙○○,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