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9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祐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林啟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上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如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之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啟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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