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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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31號聲請人 陳旻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陳建志 等殺人等案件(9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准予發還陳旻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有人,因該車已採證完畢,請求准予發還。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建志等被訴殺人等案件,其中扣案之9119-LJ號自用小客車,為聲請人所有,此有車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前揭車輛已採證完畢,且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無從依法沒收,復經徵詢檢察官意見,亦同意發還,即無留存之必要,爰不待案件終結,准予將前開扣押物發還予聲請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13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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