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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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 林春慧 代理人 沈靖家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7+1)*51*10=4,080)。
三、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後迄今(即自民國(下同)111年1月26日迄今)之總收入及必要支出、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為何,並製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四、請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9年1月2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七、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八、請聲請人陳報:1.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2.是否有可供擔保之人、3.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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