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58號聲請人 林劉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和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