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全美 即皇家電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
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裁判費
部分,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82,580元計算(計算式:175,
000元-92,420元=82,58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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