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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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六號
原告晉通自動控制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太平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乙○○原告駿鑫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大里市○○街○○○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自緝二四七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家慧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