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六號
原告晉通自動控制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太平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乙○○原告駿鑫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大里市○○街○○○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自緝二四七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家慧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