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調字第61號聲請人 林婉君 相對人 鄭用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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