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峻源 被告 林明義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26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戴筑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