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李訓方

被告 吳麗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王綽光

法官吳丁偉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張槿慧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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