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李訓方
被告 吳麗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王綽光
法官吳丁偉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張槿慧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李訓方
被告 吳麗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王綽光
法官吳丁偉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張槿慧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