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08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正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字第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民國114年2月15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王國耀
法 官呂子平
法 官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