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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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蔡春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吳承璋、 劉慧蓉 、 盧美玲 、 黃文東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4萬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1萬6,2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萬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蔡妮君